昨天(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据报道,近些年来,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大多与售卖、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大量案例也显示,野生动物在商业养殖、运输、售卖、食用过程中,可能将病毒传染给人类。例如非典发生后,广东省疾控中心就从果子狸等动物采集样本中,发现大量SARS冠状病毒;而埃博拉病毒也被证实可以通过猩猩、猴子等传播。大疫当前,通过立法对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十分必要。
但疑问也来了!在生物学上,昆虫也属于陆生野生动物,我国有些地方有食用昆虫的风俗(陋习?),比如油炸蝗虫蚂蚱知了蜂蛹等,甚至还有“全虫宴”。在《决定》颁布施行后,人们还能不能吃这些野生昆虫?捕猎、交易、运输、食用这些野生昆虫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在朋友圈晒出了这些疑问,引发广泛讨论,这些讨论既调侃打趣,也有对法治的探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甲: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昆虫鸟类都不应该吃!乙:食用害虫应该不违法吧,比如油炸蝗虫,那是为民除害啊!丙: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地大物博,作出决定和立法时应谨慎,除了事先调研,更可以把问询听证制度作为决定和立法的前置程序。丁:立法是个技术活,需要的是高度的理性和充分的调查研判,情绪性、姿态性的立法方式本不可取。戊:如果包括养殖的都在禁令内,是否意味着如野猪,野鸡,蛇类,竹鼠等已经获得审批的养殖基地要被收回颁发的执照?
……
(注:因未一一征求意见,对周律师朋友圈留言人的身份做模糊处理)
周缘求表示,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快速立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我举双手赞成。
《决定》第二条规定,除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外,还全面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不在禁止食用之列。关于畜禽遗传资源,农业部在年制定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农业部以及农业农村部并制定公布了《松辽黑猪等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颁发目录,浙江浆蜂等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六个目录。
所以,根据《决定》的规定,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动物外,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全面禁止食用。注意,是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除了《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家畜家禽以及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全面禁止食用的是陆生野生动物,很多人担心的鱼虾、螃蟹、牛蛙、黄鳝泥鳅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止食用之列。
此外,两栖动物在列吗?
有朋友说我是故意抬杠的杠精,还真不是。任何法律和决定的颁布施行,都必须考虑守法和执法的具体操作问题。这是我的疑惑,欢迎大家探讨。《决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配套规定,解决实际执法操作问题。
记得2月21日,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十项措施》,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定有序。
对此,作为法学专家,南京工业大学刘小冰教授却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说,适时制定《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这一规划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历史证明,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刚刚结束甚至没有结束时,匆忙制定的立法都无法对立法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安排予以仔细的衡量,常常是对一些应对过程中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政行为予以立法肯定并使之常态化。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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